在涉及诈骗罪的案件中,涉案人员被依法
拘留后返还
赃款并不能成为其获得释放的理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施诈骗行为涉嫌构成
刑事犯罪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办理机构将会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而非
行政拘留。在此情况下,涉案人即便能够积极退还赃款,仍然无法改变其被刑事拘留的现状,除非经由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取证,发现确实缺乏充足的
证据证实其
犯罪事实成立,且检察机关未
批准逮捕,方有可能解除对涉案人员的
羁押。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