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约定管辖权受到质疑时,
当事人有权通过提交
管辖权异议来进行反驳。若人
民法院已然受理此案,则任何对
管辖权产生疑虑的一方,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即提交
答辩状期间)向法庭提出异议。对此类
诉讼参与人所提出的异议,法院理应予以尊重并展开细致的法律审查工作。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