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劳动者在工作场所频繁地发生迟到现象,无疑是严重触犯了雇主企业所设定的内部规定及纪律规范,此时,作为雇主方有权利基于此种情况对该名员工实施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一举措是完全符合法律
法规的。
然而,若员工仅仅是偶然出现一两次迟到的情况,那么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对雇主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因此,如果雇主仅因这一两次的迟到便要将员工解雇,那便是一种非法的行为了。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