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满一年零三个月但因某种原因而遭到解雇时的
赔偿问题,则必须依据实际的解雇原由来加以判定和处理。
首先,若有员工因自身行为不当而导致解雇的,那么该单位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
损害赔偿。
其次,若单位对员工实施非涉及特定错误性的提前解雇或是因经济环境不佳而进行
裁员处理的,都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向遭受解雇的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如果已工作一年零三个月,他们将会获得相当于半个多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最后,若单位在正常工作流程中的不规范举动导致对员工的解雇,那么依据有关规定,该单位应对员工支付等同于经济补偿双倍价值的
赔偿金。以下为具体赔付情况:如员工在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下被解雇且单位未提供经济补偿,则员工不应接受这些理解办法
1.员工在
试用期内,因未能达到雇佣要求而遭到解雇的;
2.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意犯错或重大疏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3.员工在工作期间任意行为不端,牺牲公司利益,利益熏心,在公司发现后并未及时纠正的;
4.员工在工作期间肆意破坏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工作效率,并在公司提出指正后依然无法改变;
5.员工利用欺骗、威胁手段或者是趁火打劫,逼迫公司在不利的情况下签订劳工合同或者更改
合同条款;
6.员工如有涉嫌触及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
刑事立案追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