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方执行
保释候审期间,司法部门专员将受领
传唤,具体的时间点往往是根据案件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来决定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嫌疑人的传唤时长不得超出12个小时,若遇有紧急或特殊状况,该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24小时。但是,此项延期措施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并且不能通过连续传唤或者
拘传等方式,变相地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非法拘禁。在上述时间段内,如果经过全面调查后发现不存在继续
羁押的必要,那么司法部门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仅为一般的法律程序,具体的
传唤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而有所差异。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