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暂缓
拘留的情况下,确实存在不被继续拘留的可能性。若受
处罚者对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并决定申请复议或发起
行政诉讼,便可向相关公安部门提交关于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直至
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公布之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政拘留是否应予执行。若结果证实无需接受行政拘留处罚的,
当事人将被立即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既可以与申请行政复议或发起行政诉讼同步进行;亦或是在这两项程序进行期间提出,但均须发生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尚未执行完毕之前。因为一旦行政拘留决定已经实际执行完毕,那么便不再存在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必须由
被拘留人本人亲自提出,而其
近亲及其他人员则无权代为提出此类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