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
劳动者在遭受
工伤并经
工伤鉴定后,在劳动中和
聘用合同期间均可获得相关待遇,具体包括:
1、首先是按照
工伤事故造成的
伤残级别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相应标准的
伤残补助金,其中
十级伤残的标准为自七个月起的劳动者本人
工资额;
2、其次如果劳动或是聘用合同届满将会自动终止,亦或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主动向用人方提起劳动、聘用
合同终止请求时,均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得到相当于十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且可以从用人单位处得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额度都需要参照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相关
法规进行确定和发放。
至于具体规定以及计算方法,我们无法在此给出详细资料,建议您向当地
社保机构进行咨询以获取更确切的信息。
同时,需特别提醒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三十七条内容对于那些因为工伤导
致伤残程度介乎于七级到十级之间的劳动者有特殊的保护措施:首先,他们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残疾程度的高低一次性领取期限不等的伤残补助金,七级至十级的
赔偿标准分别为主人公干了13个月、11个月、9个月及7个月的市价工资额;其次,如果是在签订的劳动、聘用
合同到期或者因为个人意愿想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同样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得到期限不明确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应该向该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如何规定以及如何计算,也请您参考以上提到的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