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
法规,其中就包括了定期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管和报告。这便意味着,他们必须按期前往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履行申报义务;
然而,关于其具体的核查周期及方式等都应依据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机构所制定的政策和指引来明确规定。如此一来,既可以保障被取保候审者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紧密联系,也有助于他们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工作。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供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书,
保证做到随传随到,不逃避、妨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