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所获得的
立功资格必须是由其自身实施的行为所带来的。为了对犯罪分子过失够给予适当的
法律制裁,犯罪分子的亲属可以在某些条件下直接向相关政府机构揭露其他人员的
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助于破获复杂案件的关键情报信息,亦或是协助执法部门
逮捕其他未被发现的罪犯。
然而,具有上述行为并不应被视为属于犯罪分子的法定
立功表现。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