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达成约定,一旦任何一方出现
违约行为,那么需按照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
定金额的
违约金;
同时,亦可对违约所带来的损失
赔偿额进行明确且公平的计算方式设定。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看到,违约金涉及到惩戒和约束性质的要素,并不以非违约方是否真正遭受任何财产或
精神损失为前提条件。一般来说,合同中规定的
违约金上限应不超出实际损失的30%范围。
然而,如果违约金的设定过高或者过低,非违约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提出
申诉,要求削减或者增加相关违约金。
值得一提的是,违约金并非是在订立合同时就能够准确预测的一种预估。相反,它只是基于合约签订时,预计一方违约后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潜在损失。这种预设的风险评估,其实很难与实际发生的违约后受损程度完全吻合,因此,最终的裁量权限将交给法官来自由把握。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