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挪用资金2万元已属金额颇大的范畴。若这笔款项
逾期未归还已达三个月以上,亦或是在尚未跨越此三个月门槛之际,却被用以牟取暴利或从事
违法勾当,便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资金罪”。进一步而言,是否构成
犯罪,尚需结合案情的诸多细节,诸如挪用资金的动机、用途以及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倘若挪用资金的行为满足了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条件,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