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提问者所关心的“
被执行人名下拥有车辆,应如何进行
强制执行?”这一议题,我们认为首推并最佳的
处理方式乃是依靠权威公正的人
民法院来加以妥善解决。在具体案件尚未形成最终裁判结论之前,若已知悉
当事人手中尚握有汽车资产,则可提出申请至相关人民法院,要求先行采取查封或冻结等措施,也即是通过启动
财产保全程序,以期预先阻止
被申请人在意识到可能出现的不利判决结果时,及时将其
个人财产予以转移,避免产生无法实现的
债务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二)追索
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
败诉的,应当
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
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