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乡村地区的住宅用地及房产
拆迁问题,其补偿方式是分开的。
首先,乡村宅地基的原始权力归属村级集体所有,并由该组织分配给集体成员作为住所使用。当涉及到
宅基地的拆迁时,有两种补偿方式相对应。
其中包括了
宅基地补偿以及房屋补偿两大部分。但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级集体所有,因此,这部分权利所产生的补偿将归于本村集体所有,而不直接提供给宅基地的使用者个人。
然而,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则属于住房者本人,因而相应的房屋补偿将会由住户享有。在此情况下,如若村民的宅基地遭到拆迁,并且他们没有其他可用的宅基地,那么村级集体会责无旁贷地为这些村民重新分配新的宅基地,以便于他们在新的宅基地上继续建房居住生活。
2.关于土地补偿的问题,其针对性指向的主要是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这种补偿依据通常分为两种方式:既可以是
货币补偿,也可以是以其它实物进行置换的补偿。所谓货币补偿,就是依照相关的补偿制度与规范,依据自身宅基地的实际面积以及市场价值,按照每平方米一
定金额的计算方法,直接向市民支付货币补偿费用;
至于另一种置换补偿方式,其操作流程是在政府规划的安置区域内,按照事先制定好的不同价格标准,将拆
迁户的原有宅基地按照一定比例折合为相应的住房面积,使之得以获得安顿之处。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