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区别,通常我们可以理解为前者更多地以新发现或新掌握到的事实为基础提出
诉讼主张,而后者则主要针对已经由审判机关认定并发布生效裁决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出现错误时,对原判进行全面且深入的重新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对这两种特殊
诉讼程序均有所明确规定,即在审理
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的
法律关系时,若原先是依照第
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定,应按照同样的程序另行组建
合议庭加以处理;
然而若原判系由第
二审程序或是更高级别的人
民法院提审做出,那么就应该依照该程序和要求再次组成合议庭来完成再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
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