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取保候审的申请通常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或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以及
辩护人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进行代为申请相关事务。这些申请人在正式开始申请流程之前,首先需向负责处理此案的办案机构(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等)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同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述机构提供充分且具有
法律效力的
担保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