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已采取的
保释等候审判状态并不等同于嫌疑人所涉事项毫无法律责任可言,实际情况中,公安部门解除此项措施的主要原因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首先,如发现被捕人员不应再因所涉案情而受到
刑事指控;
其次,若案情有所变化,可能需要采用其他更为稳定且有效的预防性
羁押措施进行替代;
最后,当保释等候审判期限超过12个月时,公安部门也有权解除保释等候审判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