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终止而公司决定不再续订时,只需在合理期限内预先通知
劳动者便可。若根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规定,需提前三十天或三天进行通知,那么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然而,法律并未对这一事项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只要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通知即可。但同时,公司有义务依照相关
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