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若公安机关认定需对某名已
被拘留者提起
逮捕申请,那么,在
拘留之后的3日内,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1日至4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应在7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该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如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因此,
刑事拘留2个月后是否能得到释放,主要取决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结果。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反之,若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亦可依法采取上述措施。因此,被拘留者有可能在2个月后获得释放,但具体情况及法律程序的推进仍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