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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乃是指从业者有目的地从事于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儿童的任何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在我国,被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惩罚。若
情节严重,例如属于
拐卖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参与拐卖儿童人数超过三人、对被拐卖的儿童实施性侵犯、导致被拐卖的儿童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将会面临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以及罚款或没收资产的
处罚;倘若情节特别严重,更可能会被
判处死刑并同时没收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