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n+1”补偿收入被定义为税前收益。
具体来说,“n+1”中的"n"代表了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方式,即按照
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会得到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员工;而"+1"则是依据该劳动者上一个月份的
工资水平来支付的待通知金。换句话说,如若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辞退一名劳动者,并且未能在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到这名劳动者的话,那么他们将需要为其支付待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在“n+1”
赔偿金额中,如果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三倍数额,那么将免除这部分金额的
个人所得税;
然而若是超过这个数值,则不必把超过部分并入当年度的综合所得,而是将会单独应用于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算和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