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事在于,稽查机关将依法没收其缴纳的
保证金;倘若相关人员作为保
证人,并未依照规定及时申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行径,则应处以相应的
罚金处罚;若存在具体的
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其
刑事法律责任。
其次,将依据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逃离情况的具体状况,责令其发表书面声明悔过自新,重新缴付保证金、再提名保证人或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甚至将可能予以
逮捕。
最后,在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在
取保候审期间逃逸之时,该事件必将作为最终判决确定
量刑水准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