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逮捕完成之后,实施取保候审的决策通常是由国家检察院所做出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对于具有以下各项具体情况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实行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处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
(四)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