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诉讼费用缴纳相关
法规,当涉及到
赔偿纠纷的
民事诉讼时,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
败诉方承担;
然而,因委托律师进行
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则属于委托人自身应当承担的费用范畴。更为具体地说,如果诉讼案件最终胜利结果是由败诉方承担,那么
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用则不在此列。在这类情况下,请律师的一方将承担相应的律师服务费用。
然而,在
民商事类别的案件中,若有一方在案件审结后成为被告,那么该方有权通过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并最终取得胜诉,此时便有权向原告索要这部分律师服务费用(法律明确规定了一方
当事人有义务偿还另一方当事人为了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
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可以在
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服务费用的
诉讼请求。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