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离婚诉讼当事人未出席法庭的相关事宜时,应依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当被告未能出席法庭审理时,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做出缺席裁决,而是会采取一系列的程序来了解和通知被告。如经至少两次合法
传唤但被告仍不出庭,则法院有权对其采取
拘传的
强制措施。待被告被拘传至庭后,法院便会进一步审讯此事以判定是否存在
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进而作出是否准许
离婚的决定。在此过程中,若被告的确因无法出庭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出席,例如无法表明自身意愿或下落不明等;或者虽未亲自出庭,但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声明,那么法院也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缺席判定。当然,如果经过审讯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那将会下达离婚裁决书,否则就是不准离婚的裁决书。同样地,如果是原告不出庭参加
诉讼的情况,可分别按照如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下,可以由
代理律师代替原告出庭参与诉讼,前提是原告因生理或心理上的原因无法自主表达意志,或者由于遭受严重疾病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的外部力量而无法亲自出庭,并且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这样的书面声明。另二种情况中,如果原告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法院也可能将其视为放弃诉讼,即视为自动撤回诉讼,这种情况下,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就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