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应按照该
劳动者在本公司或组织中服务的时间长度来计量,每位员工每连续服务满一年,将会被给予一个月薪酬金额的报酬作为补偿。
然而,对于那些在服务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以满足整年要求的劳动者而言,他们也将被视作已经服务了整整一年;而如果剩余服务期少于六个月的话,那么他们则只会得到半个月额度的经济补偿。
其次,当劳动者的月薪水平高出本公司所在地的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在上一年内全职员工月均
工资的三倍时,向这些人提供的经济补偿标准需依照该员工的月均工资三倍的具体数额进行制定,并且其获得经济补偿的时长最高不得超过总共十二年的期限。在这一规定中,我们所谓的“月薪”,特指的是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结束与
劳动合同之前的12个月中所拿到的平均工资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