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以引诱、容留或介绍的方式引导他人参与卖淫活动,情节较为轻微者将被处以5日以下
拘留或罚款,最低罚款额为500元人民币;若行为恶劣,则需处以10日至15日的拘留,并可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对于更为严重的罪行,如
组织卖淫,则将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判
处罚款。而对于组织和强迫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
犯罪分子,其
刑罚将更加严厉,包括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
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