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时限不得超出三十七日。此处所述之“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确定某位
犯罪嫌疑人为案件
当事人后,依法对其采取的一种
强制措施。在这个时间段里,公安机关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然而,若人民检察院未能予以批准逮捕,或者经审查作出不予
逮捕的决定,亦或是
侦查机关在经过详细考虑之后认定并无必要对该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那么,他们就必须将犯罪嫌疑人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