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诉
执行裁定书复议之规定明确指出,“在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类案件中,案外人如欲针对执行标的物提交书面异议,则人
民法院应于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的15日内对此进行详细审查。如果案外人所提出的理由充分且合理,那么法院将依法裁定停止对该标的物的
强制执行;反之,若其理由不足以支撑其主张,法院亦会作出相应的裁定予以驳回。对于此类裁定,无论是案外人还是
当事人,若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并认为原审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之处,均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申诉处理;但若其所持异议与原审判决或裁定无直接关联性,则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因此,申请复议或提出异议的行为应向本级法院提出,通常情况下,在执行过程中的
执行异议审查工作由
执行局负责,而非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做法违背法律限定的,能够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议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议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借口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借口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能够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