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劳动仲裁并非严格要求由
仲裁委员会在企业的注册地点进行处理,同样也是可以在劳动
合同履行地区域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的。当作为用人单位以及求职者的双方面临两个不同区域的
劳动争议案件时,他们均有权各自向两地的相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然而,只要其中一方将其申请提交给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那么该地的仲裁委员会就会负责全面的处理程序。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