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针对下列情况均可依法享有所涉及到的取保候审权利:
1.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同时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预计将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者;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者;
4.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在此类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皆可视自身实际状况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经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严格审查并做出决定是否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