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后,关于车辆取回的具体天数规定,主要分为四类情况。
首先,对于那些事故相对简单且处理经过
简易程序的,车主应在15天之内将自己的爱车取回;
其次,在进行必要检验和鉴定的前提下,车主可在35天之内将车辆取回;
再者,若鉴定所需时间超过了30天,但仍未超过60天,车主也可以在65天之内将车辆取回;
然而,若鉴定时间超过了60天,那么车主必须要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在接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的第5天起算共10天之内将车辆取回。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假如一方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所提供的检验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并且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检验鉴定的话,此时,扣押车辆的期限将被延长一半。而如需重新检验鉴定的话,则其所需时间与本期检验鉴定相同,总计是一倍的时间。如果在此期间,交警没有按以上规定扣押车辆,那么就属于
违法扣留行为。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