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体受到损害程度的评估与鉴定,我国主要由以下部门进行相应职责的负责:
首先是我们的公安机关
法医学鉴定部门,这一部分通常在公安机关接到伤害类案件的
报案,并且在收到案件的24小时之内便出具伤势鉴定要求书,并向
受害人及相关人员告知需前往特定的鉴定机构参与伤势鉴定工作;
其次是我国的司法部门,尤其针对像是
工伤这样的特殊情况,其
伤残鉴定工作会由各个地方的
社会保险机构旗下的
工伤鉴定中心来承担;
最后如果是其他类型的伤害或者事故引发的伤势评估鉴定,那么受害者可以去所在地的
司法鉴定中心寻求帮助;
此外,针对工伤员工的伤残鉴定,一般来说也是由各地的
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来开展的。以上就是为各位提供的关于伤势评估鉴定的多种途径以及负责部门的详细说明,具体选用哪家部门进行相应的鉴定工作,将视乎伤势的具体情况与类型而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
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