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水库建设中所涉及的
征地补偿问题时,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应依据土地原有的实际用途来作为参考标准进行补偿,若需征用地块,应在正式征收之前全额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对于村民住宅的补偿款、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款,以及对于被征地农户的
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政府明确表示,征收的土地需要提供公平且合理的补偿措施,以确保广大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受到影响,今后的长远生活保障也能得到充分
保证。在此基础上,法律还明确要求政府必须依法且及时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用于农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方面的补偿费用,并且需为被征地农民安排好社会保障费用。关于征收农用地上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基本标准,这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予以确定。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出、土地区位、土地供求状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要每隔三年调整或重新宣布一次相关政策。
另外,针对征收农用地上所涉及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主要是由各省市自治区来自行制定。而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问题,需要按照先补偿再
拆迁、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原则,尊重村民的个人意愿,可以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来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
赔偿等多种方式向村民们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同时对由于征收行为所导致的搬家、临时安置等费用也必须做出充分的补偿,以此来保证村民们在新的住处依然享有居住的权利以及其合法的住房资
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