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况下,欠债未偿付的行为被视为一种
民事纠纷,并不涉及到
刑事犯罪;
然而,若相关的
债务纠纷已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且明确要求还款方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具有清偿能力却仍拒绝支付
债务,此种情况则存在着可能构成法律上的“拒不履行判决、
裁定罪”的可能性。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
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
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