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前,如果一方的父母先行支付了首付款,使得购入的
房产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然后再由这对年轻夫妇共同承担
银行贷款的偿还责任,那么在他们不幸面临
离婚困扰的时候,法院通常会裁决将这套房产判归登记在其名下的一方所有。
然而,对于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贷款本息(包括本金与利息两大部分)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增值部分,享有房
产权益的一方必须向对方给出合理的补偿。接着是关于夫妻婚后共同理财,如果其中有一方向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并且房产的所有权落于
出资方子女或者双发子女的名义之下,此时,我们应该把这个房产视作夫妻之间的共同资产,并且其中父母所支付的首付款则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当然,如果父母已经明确表达过只愿意
赠予某一方,那就需要另行考虑了。当他们不得不面对离婚的时候,
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出钱的父母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从
财产分配中获得更多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