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赡养纠纷纷争
诉讼费用支付标准的问题,现行规定是基于普通民事案件收费准则而制定的:首先,对于涉及金额低于一千元的
纠纷,需支付每个案件约五十元人民币的诉讼费用;
其次,如果争议标的介于一千元至五万元之间,其诉讼费用应按照百分比四计算;
再次,当争议标的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时,应缴纳的诉讼费用依据百分比三收取;在此基础上,若争议标的进一步上升至十万元至二十万元,则按照百分比二计收诉讼费用;如争议标的超越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那么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按照比例为百分之一点五计算;然当争议标的达到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际,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按照比例为百分之一计算;
最后但并非最次,当争议标的突破一百万元,那么应缴纳的诉讼费用即按照百分之零点五收取。
关于上述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通常情况下,应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做出裁决。在大致的规则引导下,这些费用通常由原告预先支付,而
诉讼失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若原被告双方能够就各类事项达成共识并有充分
证据表明费用分担计划可以合理执行,那么法院将会尊重这样的决定。若在
败诉方中有多个主体,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与责任,以确定合理的诉讼费用分摊方案。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
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
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
案件受理费;
(二)
申请费;
(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