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公安机关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做出决定。具体的时限为一个月以内。对于情况较为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申请适当延长,但最长可延长至半个月。
2.对于
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所
犯罪行并同意接受法律惩罚的案件,如果符合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检察机关应在十日内做出决定。若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则可将审限延长至十五天。
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尚未被
羁押的案件,检察机关并不受限于一个月至一个半月的期限限制。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既可以在该期限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也可以超出此期限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