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设赌场
犯罪案件中,股东身份及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需根据特定情境予以评估。若该股东处于开办赌场或组织大规模赌博活动的核心地位,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该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
开设赌场罪行,同时其作为策划及组织者的角色,也使其成为此案的
主要责任人。
然而,如果该股东并非开办赌场或组织大规模赌博活动的主导者,而仅仅是作为投资方参与其中,对于该经营场所被用作
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取利润的事实全然不知情,那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其行为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也就不能被认定为
主犯。在对开设赌场罪的主犯身份进行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股东在经营场所的实际参与程度以及其对此事的了解程度等等。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