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
帮信罪的“明知”这一要素时,可分别从如下三个层次进行考察和判断:
第一,从主观心理状态入手分析,帮信罪所涉的“明知”应属于概括性故意中的明知范畴,即
行为人须明确知晓被协助者可能实施某种
犯罪行为,而无需过于具体地了解此类行为将构成何种罪行;
第二,继续探讨“明知”的性质特性,我们发现它是一个真实且客观存在的认知过程,同时也是帮信罪行为主体所具备的基本认知素质之一;
最后,从“明知”的深度层面来看待问题,我们认为“明知”是一种确切无疑的知晓程度,即仅在有足够且合理的理由怀疑或含混不清地预知他人有可能实施
犯罪情况下,才可以将其视为帮信罪中所谓的“明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