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了劳务契约,然而却遭遇企业的解雇,依照现行的
劳动合同法规则,企业理应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否则,这一问题可以反映至当地的
劳动监察部门以寻求妥善解决。在
劳务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内,如果用人单位不顾劳务合同的约定,无正当理由地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务关系,且未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任何情况,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定义的非法解除劳务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即每工作满一年需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的
工资作为
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