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精神病患的双亲不幸辞世,理应由他们的另一半接手监管,并承担起相应的
监护职责;若无配偶者,亲属子女便需担负本分;倘若既无
直系亲属,那么就需要其他较为相近之族亲负责;若是连同族亲也无,那便只能托付给由
被监护人身处的居住社区内的
居民委员会、村委或者当地民政部门点头首肯的其他意愿担任
监护人的个体或团体来承揽监护重事。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即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的明确界定,在无配偶、子女或其他亲
近亲属的境况之下,如有他方愿意担当监护人,须先获得被监护人人居所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首肯,这些严密的规章制度
保证了患有精神疾病人士能遭到得当的照料和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