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贷是否涉嫌构成
挪用资金罪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在全面具体地考虑各个相关因素之后做出判断。挪用资金罪,简称
挪用公款罪,其含义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中的职员,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正当用途的资金
挪作他用或非法借贷给其他人,使得资金
数额较大并已达到三个月以上未偿还之状态,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金额巨大且被用于进行盈利性商业活动,抑或是从事了其他
违法活动的行为。因此,倘若某个自然人对某个本就属于自身所在单位的机构或组织实施借款行为,并且满足上述挪用资金罪的所有构成要素,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然而,如果这笔借款是出于正常的业务往来需求,并且遵循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程序,那么通常情况下,它并不足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