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对于非法建筑物的拆除行为,
拆迁方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受影响的被拆迁方有权利获取到相关的经济
赔偿。例如,若非法建筑物已经取得了
土地使用权,那么在进行拆除作业的过程中,拆迁方因为此次操作对土地使用权造成任何损伤的话,就应该给予被拆迁方适当的
补偿金。
此外,尽管这种建筑物因其非法性质无法取得
拆迁补偿,但是建筑物内部的财物却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些都属于非法建筑物所有者的合法财产,并且依法理应得到充分的保护。还有就是,即使在一般的情况下,
违法建筑不能够享受到
拆迁赔偿的权益,但当面临拆迁时,所有者或使用者仍然有权向拆迁方提出赔偿要求,只要证明拆迁方在整个拆迁过程中的步骤或者手段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从而侵犯了被拆迁方面以及住宅
租赁合同签署的租户的傚法权益时,他们的损失则必须由拆迁方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