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所移送的案件,应于一个月之内做出相应决定。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严重,可适当延长十五天。
同时,若
犯罪嫌疑人承认其罪行并愿意接受
处罚,并且满足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则应在十日内做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将决定时间延长至十五日。因此,当涉及
帮信罪的案件被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该院应在上述期限内做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