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领域中,我们通常所称的单位
侵占罪,又被称为
职务侵占罪,它主要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
首先,
行为人必须具备
犯罪主体资格,即他应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并身兼管理、支配该单位财物等重要职务;
其次,该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必须存在
非法占有的故意,换句话说,即使行为人明确知道那属于单位的财富,他也依然企图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
再次,行为人需要实施具体的客观行为,即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物非法占有,且这种行为导致的结果是
数额较大;
最后,该种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