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未寻获有效
证据,公安部门最多可将
当事人短暂
羁押24个小时。
1、警方在收到拘捕通知之后应对其所扣留人员进行必要的深入询问,以期在最短时间内收集到有助于案件调查的关键信息。因此,如果尚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那么最多也仅能先将此嫌犯暂时关押24小时。
2、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捕者需进一步
逮捕留置,则应在
拘留期满三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批申请。而针对那些涉嫌
流窜作案、多次
犯罪以及团伙作案等严重
犯罪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他们的审前
拘留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30天之久。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