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采取
保释候审措施者在保释期内接受
传唤的频次,并未有明文
法规对此作出具体规定。通常来讲,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性质以及对调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在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构有权传唤相关嫌疑人以协助展开调查工作。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嫌疑人能够在需要的时刻及时出庭,同时又不影响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