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范中明确指出,对于构成
危险驾驶罪的
行为人,应被依法判处
拘役,且须同时接受
罚金刑罚。
然而,在确定具体刑罚时,法院将根据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有可能对其适用
缓刑制度,即无需实际执行拘役。因此,最终是否需要被判处拘役,完全取决于法院的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