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居住用地与普通居住用地在以下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二者的功能定位及规划侧重点存在显著差别;
其次,从诞生之初的
土地使用权期限角度来看也不尽相同;除此之外,两种类型的住宅还分别承担着各自相应的
税费义务;对于落户自住问题,两者亦有所差异;
最后,在水电费用收取标准上,两种类型的住宅同样体现出明显的划分。
《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