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出之诉请及作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恃的事实,应负责提供相应的
证据予以支持和证实。倘若无法提供证据或者现有证据尚且无力支撑其所主张之事实,则
责任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自行承担。简言之,即是遵循“主张者负担
举证责任”以及“若举证不力,即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原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